乙方为甲方提供宣传和广告服务,包括宣传制作、广告设计、校园文化设计与建设等宣传和广告服务,具体服务见项目清单。本项目服务期限三年,从2024年5月20日至2027年5月19日止,合同一年一签,第二年合同从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每季度实际产生数量和中标单价按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每季度实际产生数量和中标单价按实结算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每季度实际产生数量和中标单价按实结算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每季度实际产生数量和中标单价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055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29 —— 2026-05-19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
①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所有广告宣传制品符合国家、行业最新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清晰美观,无掉色、剥离,无污染,厚度应达到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原材料纯正,无刺激性气味。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乙方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合同项下所制作的产品所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上述产品。乙方须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获取的与甲方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作出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符合约定合格质量标准或未按时完成产品制作、安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换货。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可能导致危险、可能阻碍实现合同目的、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输、安装现场管理规范的工作人员,乙方不予撤换或连续撤换两次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甲方要求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框架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或者要求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的24小时内取回,并于收到该通知后的2日内重新提供合格的产品及服务,乙方承担框架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若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承担与该费用等额的违约金。
4.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乙方应退还,且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比例的违约金。
5.如果本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和乙方的其他责任仍然无法弥补甲方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违约金、赔偿金、行政罚款、停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提供或未全面提供服务、达到约定服务标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超过10天未如约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除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即予以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因政策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执行本合同,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提供或未全面提供服务、达到约定服务标准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0.1%的违约金,超过10天未如约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除按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即予以解除。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本项目非联合体投标。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