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于2025年03月26日 发布了2025-JQ02-W1026学员宿舍营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供应商质疑 更正内容:
1.经与采购单位确认,结合项目实际,对“采购文件/专用文件/第四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3 商务评审标准表”中产品业绩1“钢塑床”、产品业绩2“钢塑组合柜”等描述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产品业绩1中“钢塑床”是指钢制床或含有少量塑料配件的钢制床,而非指的是由钢塑复合新型材料所制成的床具;
产品业绩2中“钢塑组合柜”是指钢制组合柜或含有少量塑料配件的钢制组合柜,而非指的是由钢塑复合新型材料所制成的组合柜。
2.“采购文件/专用文件/第四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 投标保证金”中“缴交渠道:转账”变更为“缴交渠道:转账、保函”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一)质疑文书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应商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具体质疑事项和请求;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的日期。
2.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质疑函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必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3.供应商应当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函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经质疑受理单位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应当一次性进行补正。
二)质疑不予受理情形
1.质疑供应商未参与质疑采购项目(潜在供应商对其已依法获取的采购文件的质疑除外)。
2.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3.提出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的质疑期限。
4.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文书内容的要求。
5.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
6.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评审专家评分判定依据对于采购文件明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要求响应和商务条款响应,如证明材料能够佐证偏离表中响应内容,则按偏离表中响应内容进行打分;如证明材料不能佐证偏离表中响应内容,则视为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按照无证明材料进行打分。
四)中标供应商被取消或者放弃中标资格的,剩余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达到需要递补投标供应商数量2倍时,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依次递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递补供应商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在原有效期结束前,递补供应商可作出延长有效期的书面承诺。
2025年04月10日